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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示
发布时间:2014-06-20 09:33:19     浏览次数:3796
 

各有关单位:

根据《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》(鲁质监发〔2012〕224号)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,对到期的山东名牌产品,其名牌标志自到期之日起延长使用90天,逾期不得再使用。为避免企业因产品包装库存量较大造成经济损失,请有关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工作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4年6月20日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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